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3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办[1996]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外地来沈施工企业,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我市企业在沈阳市辖区施工,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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