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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二[1997]11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09-29 沈地税二[1997]11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二[1997]1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对随增值税已附征入库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辽地税二[1996]112号文件规定不予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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