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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一[1997]15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09-29 沈地税一[1997]15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一[1997]1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一[1996]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对地下人防设施出租所取得收入,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中出租柜台取得的收入,应从租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资产重估后,应按房产重估价值征收房产税,其执行日期应在资产评估认定书下达之次月起征收。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6]562号文件精神,对清产核资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报经市局审批。

      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在1996年12月31日前,符合上述条 件的企业,已征收入库的房产税不予退税和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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