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6]25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6]26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补充通知》(辽国税函[1996]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问题凡具有废旧物质回收经营资格的单位,按省局文件要求,应提供省、市计委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到税务机关签批发票领购单。考虑沈阳市的具体情况,可暂凭沈阳市计委再生资源办公室核发的《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和销售发票。
二、关于旧版发票的使用问题目前,一般纳税人现存空白旧版收购发票,可使用至1996年11月末。从1996年12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收购发票。对剩余的超过使用期限的空白旧版收购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对小规模纳税人现存的空白旧版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在全部使用完毕后,再启用新版收购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旧版发票指:"辽宁省沈阳市废钢铁销售(专用)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废有色销售(专用)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统一(专用)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废有色金属现金收购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废钢铁现金收购统一发票".望各局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做好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