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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一字[1996]247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09-29 沈国税一字[1996]247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24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购进货物抵扣税款问题,仍按沈国税一字(1996)46号、202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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