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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6]176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6]176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一)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辽国税一[1996]176号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文后附表由各市国税局负责印制、核发(附件三、四、五印制规格为八开本)。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加强专用发票发售的内部手续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负责发票发售的部门应认真填写《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暂行规定》(辽国税一[1995]81号)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本着源泉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下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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