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一)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辽国税一[1996]176号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文后附表由各市国税局负责印制、核发(附件三、四、五印制规格为八开本)。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加强专用发票发售的内部手续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负责发票发售的部门应认真填写《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暂行规定》(辽国税一[1995]81号)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本着源泉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下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