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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6]141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6]14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这一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进一步强化了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了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同时为增值税的稽核检查工作奠定了的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现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工作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信誉程度,对其纳税申报实行分类管理。

      1.经省局确定内部掌握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A类企业名单》的企业,申报纳税时,可不报送《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及附报资料(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除外)。

      2.年销售额500万元(按上年销售额确定)以上,纳税信誉较好(连续两年无欠税,纳税申报及时稳定,无发票违章 行为等等,下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可内部掌握为增值税纳税申报B类企业。并开列名单,报省局备案。B类企业销售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整本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取得进项抵扣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同时,1万元以下的抵扣凭证要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3.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和销售额虽在500万元以上但纳税信誉不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办理纳税申报。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入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范围的可暂不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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