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辽国税征[1996]第10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对在我省境内凡缴纳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对于应由国税局征收管理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必须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式样、种类、收费标准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由省局统一印制。
税务登记证分两种: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号码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要求每个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必须先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到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9位码的代码证书,然后前边加挂纳税人所在地国标6位行政区划码作为附码,共15位组成税务登记证号码。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市简称后字(码)前加“(直)”,以示同一行政区划内直属分局与区局的区别。个体工商业户则以公安部门发放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识伪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故总局决定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码的时间为1997年1月1日,此前仍使用原15位码。
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执行。
四、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及样式
(一)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规范以税源普查资料为准。
(二)税务登记表的样式参照辽宁省税务局辽税三[1991]344号文执行,但应增加税务代理的栏次和内容。
五、换证程序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细则》第77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公告见附件1)。届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省局要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出公告。
(二)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统一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换发税务登记证,并缴销原证。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责令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六、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
1996年6月下旬,各市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出换发税务登记证公告以及在集贸市场张贴公告;7~9月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市务于10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七、做好换证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第一次,对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范围调整的决定,划清国、地税的管理职责,澄清税源、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业务建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一定要提高对这次换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做好换证工作。
这次换证工作与前次换证工作相比较具有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精心组织、层层制定换证工作方案。各级征管、个体稽查、计会、信息中心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必要的人力。要把换证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证反偷堵漏,增加税收收入。要把换证与加强征管基础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证规范业务建设,促进征管工作现代水平的提高。
(三)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对换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由于这次换证是在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情况下进行的,国、地税交叉管户必然存在一户两证的问题。因此要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召开纳税人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这次换证的目的意义,做好换证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同时在换证工作中要尽量简化手续,简化环节,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四)要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与地税部门配合。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国、地税共管户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二是要加强与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在换证期间,可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保证对纳税人按时颁发统一代码证书。
三是注重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掌握工商部门发照的户数,最大限度地清理漏管户。
(五)要上下沟通,加强信息反馈
每一阶段工作安排,换证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换证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通过信息快报等形式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全省换证。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巩固新税制及分税制的改革成果,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尽快建立税收征管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全省国税机关从1996年7月起到9月底,对应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应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更换。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暂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特征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要区别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为枣红色、墨绿色。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以国标统一代码标识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纳税人所在地国标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换证程序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尚未领取国标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先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二)在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按照各市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限,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税务登记证副本、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向主管的国税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五、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主管国税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止供应发票。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是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这对无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明确征纳双方的职责,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