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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票字[1996]第144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的补充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的补充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6]第14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10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根据沈国税征字[1996]50号文件的规定,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已于四月份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各分局及纳税人在执行中,对有关填报纳税申报表上反映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规范纳税申报行为,结合我市纳税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二中的“付款凭证号码”时,一律填写付款凭证的记账凭证号码。

  二、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增值税货物,开具专用发票时原则上按不同税率分别开票,对已发生一组专用发票填开两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在填报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时,可在同一组发票数据栏内分别填写“金额”、“税额”相加后的合计数,在“税率”栏内分别填写两种税率。不得将一张专用发票同时存在两种税率的“金额”、“税额”分两栏分别填写申报。

  三、纳税人采用光电录入申报的,对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专用发票,填报申报表附表一时,在“备注”(标志)栏注明代码“3”。

  四、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在填报申报表附表四时,应将有关数据填写在普通发票栏内。填报时,先填写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然后填写其他凭证(收购凭证和销货清单)的领用存情况,并分别统计小计,同时在“类别栏”自行注明“小计”字样。最后将普通发票“小计”与其他凭证“小计”之合填在普通发票部分印刷的“小计”栏内。

  五、纳税人用票量较大,又分多部门使用开具的,其开具的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在填报申报表附表四时,可先由各部门用本表按规定填写本部门领用存发票情况(份数及起止号码),然后由申报单位用本表统一汇总,汇总时,“本期领购”栏填报申报单位向税务部门当期领购发票的份数及起止号码,其他栏可不填写起止号码。月份申报时将各部门填写的申报表附表四附在汇总表后,一并上报税务机关。

  六、纳税人调整三月份取得的结算期外的专用发票,必须按沈国税征字[1996]50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抵扣税条件的,要逐笔登记申报附表二,并在“抵扣前期进项”栏中注明“×”标志,不符合扣税条件的,应填在申报表附表三中申报。

  七、纳税人取得煤气、自来水专用发票,应将其“专用发票”有关数据填在申报表附表二、三中的专用发票栏内。填写时除发票类别代码不填外,其他项目按规定如实填写,同时在“备注”栏注明“煤气费”“水费”字样。

  八、纳税人填报申报表附表二时,总合计栏应增填“(合计份)”,填写本表的总份数。

  九、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纳税申报表一份,申报表附表四一份,申报表附表一一份,按顺序装订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报表中。

  十、按规定申报表附表一中的“销项税额合计”应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相符,但由于申报表附表一中的“销项税额合计”是专用发票存根联逐笔相加的合计数,出现与申报表按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的销项税额不等的现象,为了保持销项税额的正确性,申报表的销项税额应以申报表附表一中逐笔相加的合计销项税额填报,然后用销项税额换算出计税依据数额填写在计税依据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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