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9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从1996年7月1日起,民政福利企业凭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和据此填写的,并经民政部门审核的《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向主管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审批)表》由省国税局印刷、省民政厅负责发放。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假福利企业和达不到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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