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13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的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仍按饲料范围执行。
二、对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对应的期初存货税金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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