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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一字[1996]115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部分优惠政策停止和沿续执行的通知

09-29 沈国税一字[1996]115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部分优惠政策停止和沿续执行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11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5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光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6]16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文件有关规定摘抄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3.《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底以前,沈阳市部分铸、锻企业(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

  三、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2.《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上述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规定,其退库手续,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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