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部分优惠政策停止和沿续执行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11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5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光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6]16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文件有关规定摘抄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3.《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底以前,沈阳市部分铸、锻企业(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
三、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2.《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上述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规定,其退库手续,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