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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1996]第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通知

09-29 辽政办发[1996]第3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6]第3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在此之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8号)中的个别提法与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不完全一致,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税收征管,确保今年全省税收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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