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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6]62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6]6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辽国税发[1994]22号辽国税一[1995]53号文件执行。

  二、对1996年继续免税的货物和1996年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对应的期初存货已政税款,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不再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不得抵扣期安装存货已征税款的货物1994年销售收入/1994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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