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微机录入工作,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有条 件的地区,将"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区)级税务机关。
二、对于1994年印制后又改版的千万元版、百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应根据《通知》第四条 规定,一律按改版前的金额版本编写发票代码。
三、对企业人员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走或下落不明等情况,一律视为丢失专用发票,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四、各市流转税科(处)应加强同计算机管理部门的协调,立即组织对县(区)级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及时、顺利完成向总局和省局的数据传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