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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票[1996]425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回已满保存期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09-29 沈地税票[1996]425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回已满保存期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6]42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了认真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发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1994]37号)精神,对1994年11月收取的保存期已满两年的营业税企业发票保证金按规定予以退回。现将发票保证金退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保证金的退回范围

      1、凡按规定在1994年11月份向营业税企业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不含外埠来沈临时经营企业),保存期己满两年,且企业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两年内未发生发票违章 行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可退回保证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

      2、如企业在发票保证金保存期内发生过发票违章 行为,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或教育后,仍有发票违章 行为发生或尚存在管理漏洞,经主管科长审查,主管局长批准,继续延长保存期6至12个月。在延长期内如无发票违章 行为,可返回保证金及活期利息。在延长期内仍存在发票违章 行为,经主管局长批准,应继续延长保存期。

      3、对欠税或欠罚款企业的发票保证金,应先抵缴税金和罚款。一年内没有再发生发票违章 行为,可返回保证金余额及活期利率利息。

      二、发票保证金的退回手续凡发票保证金保存期已满两年的纳税人,应持1996年度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发票保证金缴款书(证明单),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请退回手续,填报《发票保证金退回申请书》一式两份,经主管科审查认定后,申请书第一联审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办理单位作执行凭证。

      1、经批准退回发票保证金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保证金收入退还书》一式四联,由纳税人向收款银行办理退回。第一联由银行付款后,退回主管税务机关入帐;第二、三联由付款及收款银行记帐;第四联回执交企业记帐;银行在付款时,同时计付活期利息。

      2、对需办理抵补税款和罚款的发票保证金,可采取扣缴税款的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经主管科、局长审批后,交由银行从保证金存款中进行扣缴,按所属预算级次分别入库。《扣缴税款通知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转被抵扣单位记帐;第二、三联,由付款银行和收款金库记帐;第四、五联,由税务机关计征科和保证金记帐员记帐。抵缴税款、罚款后,剩余的保证金开具《发票保证金收入退还书》如数退回企业。

      3、对有发票违章 行为的纳税人,经批准延长保存期的,将《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交给纳税人,待延长期满后,持以办理退还手续。

      4、凡办理退还手续,开具了《发票保证金收入退还书》和《扣缴税款通知书》的,必须在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保证金缴款书(证明单)》左上角加盖"已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戳记,然后交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发票保证金退回工作的时间安排发票保证金退回工作定于1997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8日止。望各局统筹安排,分步、分期退回。要保证发票保证金退回工作质量。在退回保证金时,对纳税人开展一次依法管票、依法用票,认真贯彻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教育,不断提高纳税人正确管理和使用发票意识,杜绝发票违章 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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