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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函[1996]22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09-29 辽国税函[1996]2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6]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正常储量的情况下将部分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

  二、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于辽宁省省内使用(含大连市),出省无效。

  三、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方法:

  1、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上的小写金额栏、税额栏的“十万”栏,通栏加盖全省统一戳记(印章①附后);将价税供不应求大写栏的“佰万”加盖全省统一的戳记(印章②附后);在流水号NO00000000正上方加盖全省统一的戳记(印章③附后)。

  2、四联发票四联全部要改,七联发票只需更改前四联。

  3、全省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①规格:印章①6mm×25mm 印章②15mm×5mm 印章③30mm×5mm

  ②字:宋体

  ③字号:印章①四号字 印章③五号字

  ④颜色:大红色

  ⑤样式(略)

  4、全省统一戳记按照上述要求,由各市自行刻制。

  5、更改后的万元版、千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8月1日启用。

  五、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要求:

  1、各市要认真做好改版数量的安排,既要保证十万元版发票的正常使用,又要尽量减少库存。

  2、各市对改版后的专用发票进行严格检验,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一律作为废票处理,不得发售。

  3、各级国税部门的发票发售窗口要做好此次改版票的解释工作,以免企业使用时,同前期改版的专用发票发生混淆。

  4、各市在十月末向省局上报改版情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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