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国税-[1996]2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税制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增值税税基,经研究,现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月纳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8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辽税一[1994]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