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17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码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我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我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为:
第1位为1。
第2、3、4、5位为210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04为2004年、05为2005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位为通用发票和衔头发票代码:1通用、2衔头。
第10、11位为发票种类代码(见附件1)。
第12位为批次代码:1第一批、2第二批、3第三批、4第四批、5第五批、6第六批、7第七批、8第八批、9第九批、0第十批。
二、普通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发票号码(发票顺序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发票号码资源不够时与批次代码结合使用。
三、根据省局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要求,市局统一对CTAIS软件进行了升级工作。
四、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9月1日,旧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附件:
1、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种类代码明细表(略)
2、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码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4〕43号)(略)
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代码(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略)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