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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发[2004]133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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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33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加固定资产资金使用问题。

  各单位增加固定资产,要遵循"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宗旨,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原则上要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配置固定资产。

  二、关于固定资产变动报市局审批的范围和时间问题。

  1、下列固定资产发生增加或减少变动时,各单位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向市局(财务处)报送相关请示:交通工具、办公设备、锅炉及设备和各类电器以及不动产(包括建设前后的基础设施和装修等配套工程),且不分资金额度。审批之后,按照市局的批复内容组织实施。

  2.对于上述事项的审批,市局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在季度终了前15日内向市局报送相关请示,市局在收到请示后将于次月底前作出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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