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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13号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13号

全文有效

2020.12.31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自然人存量房地产权属转移业务

非自然人存量房地产权属转移业务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大厅办理,交易双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进行申报缴税,并取得完税凭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存量房地产交易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我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实行网签备案制度,税务部门按照网签合同价格与评估系统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对房屋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进行核定。

三、推行《诚信保证书》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办理时间,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大厅强化《诚信保证书》申报制度,对交易住房是否为家庭首套、家庭二套、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判定,交易双方当事人填写《诚信保证书》,承诺该住房的实际情况,征收机关依据承诺人的承诺书,作为判定执行买卖双方税收政策的标准,以保留进一步纠正征收失误的权力和条件。

税务部门加强监管,对纳税人虚报、瞒报、少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17:23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存量房交易办税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6】254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非自然人存量房地产权属转移业务纳入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大厅业务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是明确存量房地产交易计税依据。

三是推行《诚信保证书》制度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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