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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沈医保发〔2020〕52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医保发〔2020〕52号

全文有效

2020.8.21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2020年度政府补助标准,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学生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调整为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2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68元,政府补助652元。

  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调整为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1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144元,政府补助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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