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7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进行统一规划,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切实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基建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基建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
建设工程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办公业务用房分为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其他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信息化网络设备用房、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 (装备)库房、征税服务大厅;其他用房包括车库和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及其他项目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财力和建设规模与城镇规划相矛盾时,首先考虑财力的可能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办公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标准按下列指标控制:
(一)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
省局:人均不超过19平方米;市局: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县(区)局以下: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
(二)专业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1、征税大厅按纳税户数确定:
纳税尸数在5000户以上的:不超过10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至5000户的:不超过5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不超过300平方米。
2、信息化网络设备用房包括小型机房、网管室、电源室线间、中端室、维修室等,使用面积标准:
省局:不超过300平方米;
市局:不超过250平方米;
县(区)局:不超过200平方米;
3、票证(包括税票、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等)库房使用面积标准:
省局:不超过300平方米;
市局: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区)局以下:不超过80平方米。
4、纳税人资料、档案室使用面积标准:
省局:不超过90平方米;
市局:不超过100平方米;县(区)局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
5、服装(装备)库房使用面积标准:
省局:不超过150平方米;
市局:不超过50平方米;
县(区)局:不超过30平方米。
(三)其他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汽车车库(位)每个不超过30平方米,摩托车或自行车每个不超过1.8平方米,其他用房按当地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办公业务用房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一般办公、会议室采用普通装修。普通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超过25%;
有特殊用途和技术要求的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装修。
第二章基建项目内部审批
第七条基建项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按权限审计,全程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拟建项目在到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之前,必须首先经过本系统基建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
第九条省、市地方税务机关财务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的审批部门。
第十条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基建项目,报省局审批;其他项目,报市局审批;
(二)审批后因特殊原因需扩大面积、追加投资的基建项目,以累计投资总额为准,按上述管理权限上报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从严审批购建(含购买)办公业务用房。有权审批机关从规划设计、建设规模、房屋性质(用途)、房屋质量、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相关可行性论证后给予审批;投资额较大的,应进行实地考查。
购建办公业务用房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符合地方税务机关设计要求的商品房,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对于购建的房屋,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享有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权,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并在决算审计前预留25%以上待审减额和质量保证金等待结算资金,待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决算审计后,结算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其价格一般不得超过决算审计金额。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卖方必须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图概算及其他规定的文件。购买已建成的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由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购买价不得高于评估价,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优先考虑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然后是其他建设项目,并严格按照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环境肃静、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位置,并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总体规划,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基建项目,可上报、审批:
(一)没有办公业务用房的;
(二)原房屋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规划和国道拓宽等政策性原因,原房屋确需拆除或搬迁的;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重不足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必须建设的。
第十五条基建项目进行审批申请时,建设单位必须填报《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人员编制、税收任务、征管范围);
(二)原有办公业务用房面积、建设年代和申请建设后原有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拟建设原因(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成为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由于拆除、搬迁等原因的,必须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四)新建项目位置、周围环境、征地面积及费用;
(五)建筑面积、标准控制情况、投资概算、建设工期;
(六)资金来源(自筹、同级财政拨款、其他);
(七)地方城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附政府有关文件或规划批件;
(八)其他。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审批报送时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立项的基建项目逐级上报至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根据上报的有关资料,对基建项目进行统一研究、论证后向党组提交年度基建项目计划。经党组同意后,于上报年度的10月31日前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建项目审批通知书》(见附件二)批复给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市局按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的项目,上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原则上每年一次性集中审批基建项目,非特殊情况,不进行单独审批。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必须持书面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到当地有关部门立项。一年内未立项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基建工程招标
第二十一条基建项目的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招标。基建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纳入当地的建筑市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基建项目的招标由建设单位基建、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并监督中标单位按合同执行,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现象,建设单位必须中止合同,并按招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土木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从工程筹建到移交使用一般应办理下列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可行性报告)、《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计划书、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委托监理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质量合格证、工程的预、决算报告及决算审计报告、房屋所有权证等。
第二十七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基建项目用地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章基建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基建投资计划是为有效控制建设投资规模,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和可能以及有关制度规定,下达的行政性指标计划数据。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基建计划,在取得有权审批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批文后,才能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批准的基建投资总规模,要坚决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首先经过本系统基建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然后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对基建项目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已报批的项目投资规模总计划及重新调整项目的补充计划,必须在取得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件的15日内,抄报本系统基建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章工程概预算
第三十三条基建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建实行科学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不仅是考核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指标,也是确定基建投资、编制基建计划、签订工程合同、进行竣工决算、控制施工图预算、考核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设计概算是设计上对工程项目所需全部建设费用计算成果的一个统称。其费用组成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四部分组成;
(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还必须支付的有关费
(四)预备费。指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图预算是根据施工图纸、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编制的建筑工程造价,是考核工程成本及工程招标、投标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施工图预算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造价之内,如有增加,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或上报审批。预算应经过监理审核,竣工决算后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并以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定案数为准。
第七章工程建设监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基建项目必须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单位监理,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八章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基建的政策、法令、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工程施工程序;
(二)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确保计划实现;
(三)严格执行与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
(四)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流;
(五)审查施工图预算;
(六)组织联系落实应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
(七)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定;
(八)检查工程质量,签证设计修改通知单,办理现场技术经济签证;
(九)了解及督促施工进度,为施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收集审查各种统计资料,及时编报有关报表;
(十)组织和参与有关工程的工作会议;
(十一)控制工程预算,审查工程进度拨款,参加年终盘点和工程结算;
(十二)复核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证件或出厂合格证明;
(十三)办理、参加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参加质量评定;
(十四)填写施工日志,收集整理文件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十五)其他。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繁简程度,建立相应的基建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材料、财务统计、资料等方面的工作,并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九章基建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监督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要依据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资金的收付活动过程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十二条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基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基建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的委托审计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基建资金,维护基建资金支出的严肃性:
(四)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五)认真做好基建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局财务部门是主管基建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和所属的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基建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的拨款及基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为了加强对基建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做到会计和出纳不兼职,资金和工程管理岗位分设。
第四十五条基建资金付款原则:
(一)对设备、材料价款,应根据收料情况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付款;
(二)对工程价款,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或协议规定付款。但未经审核的工程款,最多可付至对方报价的50%;在监理审核后最多可付至审定价款的75%;经委托审计审核定案后,除质保金和分包配合费外,可结清欠款。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视具体情况扣留或支付;
(三)其他价款按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规定付款。
第四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种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正确、完整地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基建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成部分,是用来综合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报告文件。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指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1.竣工工程概况,综合反映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建设总成本、完成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竣工建设项目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的财务总决算;
3.交付使用资产的目录和价值;
4.基建财务决算审批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依据、规模、建设的主要经过;
2.投资来源和使用情况,计划指标和实际情况,报废损失情况;
3.投资效果,如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总成本及节约或超支情况、单位建设成本;
4.结余资金形成原因及处理意见;
5.对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遗留收尾工程,要详细说明所需的资金数额、来源和落实情况;
6.简要说明在项目建设中,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单位党组汇报竣工决算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抄报竣工决算和说明书。
第十章基建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竣工验收是基建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基建工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要根据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尽早地投入使用。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成立竣工验收小组,一般由建委、质监站、消防、人防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有关代表或专家组成。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章基建项目审计
第五十三条基建项目审计分为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决算、标底)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基建项目审计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为主,同时检查其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施工质量。
第五十四条基建项目审计由项目内部批准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基建项目除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外,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其他审计事项的,可与委托部门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具体商定。
第五十六条基建项目的审计,必须由具有一定业绩,持有地市级以上资质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书的审计中介机构负责实施。投资额较大的基建项目原则上实行异地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十七条基建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完成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建项目审计申请表》(见附件三),提出审计申请,逐级上报至委托部门。
(二)委托部门根据申请,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三)受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必须持有委托部门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建项目审计委托通知书》(见附四),方可对有关项目进行审计。
(四)审计中介机构从接受审计任务之日起,10日内对委托的基建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结束后,7日内将审计报告送达委托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五十八条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地理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建筑面积、建设性质、结构布局、设备材料、设计和监理及施工单位、进驻机构和办公人数等;
(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换算和费用费率的计取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执行合同之规定;
(三)材料、设备的订购、取价是否合理,审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奖惩、索赔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五)决算是否超过预算及其增减变化原因;
(六)工程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合法有效;
(七)基建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审批立项,招标投标是否真实合法,各项合同或协议是否齐全合法;
(八)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九)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审计处理意见;
(十)新建项目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购建项目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五十九条审计取费标准:
(一)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收费以审减额为基数,实行按比例提取的办法。具体由审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按审减额的3%-8%内商定;
(二)基建项目需要进行其他审计事项的,其收费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审计中介机构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具体商定。
第六十条在基建项目的审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委托审计质量。
第十二章基建档案资料
第六十一条基建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基建项目从酝酿、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施工、竣工、交付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按当地城建档案馆、人防办的要求,及时收集、分类、装订、移交基建资料。基建档案除按规定移交档案馆、人防办以外,建设单位必须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三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十五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六十六条基建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及未招聘工程监理单位、未进行招标或搞"暗箱"操作的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未按规定拨款原则付款,比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定案数冒付,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挪用基建工程款、贪污受贿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