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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预[2004]91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辽财预[2004]9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91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返还的增值税款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和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的具体比例,由省监狱管理局依照本文所转发文件另行确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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