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4〕4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积极贯彻落实,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二、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稽核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各地可参照金税工程岗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方案,落实岗位职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为做好废旧物资发票的采集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在4月1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条件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视不同情况依有关法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要登记造册,以便做好废旧物资发票销项数据的采集工作。同时对以前月份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生产工业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本地区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企业的分布和抵扣规模,以便做好废旧物资发票进项数据采集工作。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省局,便于统一上报研究解决。
联系人:马学军
电话:024-23185027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