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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函[2004]40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沈国税函[2004]40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4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为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工作,市局决定由流转税管理处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及相关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数据采集和传输及软件的安装、技术支持以及技术指导工作;征收管理处负责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二)增值税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的修订及辅导工作;稽查处负责比对不符信息的协查工作。

  二、自2004年3月1日起,废旧物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用章。请各基层局根据本通知所附印章式样在2004年2月27日前辅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市局决定在2004年4月1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三、自2004年3月纳税申报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根据相关资料填报《抵扣清单》及载有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2004年2月份申报期应报送的《抵扣清单》,可在2004年3月征期内补报,但只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四、采取措施积极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尤其要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下载工作,确保相关一般纳税人能下载并运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这三套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基层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 gov.cn)下载相息采集软件。凡一般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下载软件的,各基层局可参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沈国税发〔2003〕19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委托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五、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其他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我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二)增值税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以下简称03表)的内容作如下调整。各基层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次调整工作的宣传,辅导纳税人按新规定的内容填写03表中相应栏目,确保纳税人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并于3月1日开始使用新表。

  (一)将03表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03表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03表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03表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五)将03表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六)将03表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七)将03表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八)将03表第31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六、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稽核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市局要求各基层局参照金税工程岗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岗位职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做好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的各项工作。

  七、各基层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便于统一上报研究解决。

  联系人:

  流转税管理处 刘 尧(海关完税凭证)电话:22563094

  流转税管理处 杨 泳 (废旧物资发票) 电话:22563089

  计算机中心  李慧民(数据传输、软件)电话:22563136

  计算机中心  顾红健(数据传输、软件)电话:22563236

  计算机中心  郑 强(一窗式、CTAIS)电话:22563154

  征收管理处  白 光(申报表调整)  电话:22563080

  稽查处    刘 瑾(协查工作)   电话:22563349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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