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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发[2004]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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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4]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流转税、征管、出口退税、稽查等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

  二、受托方稽查局因核查由稽核系统转入发票而需向委托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材料,委托方稽查局应积极协助,帮助受托方稽查局取得相关材料。

  三、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据实分类,及时反馈,归口负责,及时解决。当地解决的,要把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和结果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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