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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3]15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辽地税函[2003]156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函[2003]15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由于我省尚未规定此标准,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暂按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各市局确定。跨市经营企业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按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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