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的通知
沈地税办发[2003]3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进一步提高票证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结合省局和市局即将开展的税收(社会保险费)会统核算和票证检查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进而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并立即加以整改。
二、从2003年5月份起,全系统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执行票证清点制度,市局将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票证清点明细表由各基层局按照省局下发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严格按本文规定使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