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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办发[2003]3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的通知

09-29 沈地税办发[2003]3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的通知

沈地税办发[2003]3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月份票证清点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进一步提高票证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结合省局和市局即将开展的税收(社会保险费)会统核算和票证检查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进而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并立即加以整改。

  二、从2003年5月份起,全系统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执行票证清点制度,市局将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票证清点明细表由各基层局按照省局下发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严格按本文规定使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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