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辽宁  >  辽地税办发[2003]2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3]2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办发[2003]28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3]2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局:

  为防止各项税费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限期限额"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处于偏远地区、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或财政专户)的税务所以及携带税费票据外出征收现金税费款的税务人员。

  2、"限期限额"的具体规定

  税务所:限期10天以内(含节假日),限额为5000元以内。

  税务人员:限期10天以内(含节假日),限额为2000元以内

  3、税务人员填用各种完税证泡括定额完税证、通用完税证、百元版税收完税证、社保完费凭证)、税收罚款收据、河道费收据等票证后,按照"限期限额"的具体规定,持已经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以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税费款和"票证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税务所内勤办理票款结算,结报人员和内勤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并相互签章。内勤每月就票款结报工作向所长做书面报告,税务所所长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4、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或财政专户)的,税务所和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将税款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适用"限期限额"规定。

  5、由于"限期限额"的调整,各单位应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作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税费款安全。

  6、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在省局确定的"限期限额"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