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辽宁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5日

大东、东陵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2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于2003年4月开始转制,先后成立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省局同意,转制后按资产划转情况分别确定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免征的房产税。对2003年度已缴纳的房产税由缴纳企业在以后年度抵顶。

  附件:辽地税函[2003]275号(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