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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函[2006]3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辽国税函[2006]30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6]3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申报审核工作,严把抵扣关。征收机关在受理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当期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计算抵扣税款。

  二、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及时汇总上传。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及时上传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应按期将汇总数据上传省局。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岗位间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一窗式”操作规程,及时传递比对异常信息。强化国地税之间协作,按照规定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数据交换渠道,及时通报和交换有关信息,提高协查效率。

  四、加大稽查打击力度。认真做好比对异常信息的审核检查、稽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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