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式样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使用《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5日起,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统一使用新版《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适用于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收取款项时使用。
三、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旧版保险费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届时,一律作废。
四、《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各分支梦见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五、《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21XX.
六、各市局要做好对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各分支梦见的发票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等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