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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保留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保留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19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年薪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实行年薪制的范围,按《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税范围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8号)文件执行。

  二、对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经请示省局,企业的应收账款以及按照《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其他应收款净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其他的财产损失净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低于上述额度的财产损失由基层局审批。

  附件:

      1、辽地税发[2004]121号

  2、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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