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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7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加强领导。结合各自的实际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有计划地做好对税务工作人员和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真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3号)要求,做到广度与深度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要将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局。

  三、要将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进展程度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用电子文档形式及时上报FTP//市局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法》工作情况文件夹。

  附件:(略)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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