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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2008]131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09-29 辽财税[2008]13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2008〕131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业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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