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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2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通知》中第一条第5款和第二条第5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不作为减免车船税必备条件之一,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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