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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会展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乎网注——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会展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失效

2012年11月23日

  会展业是新兴产业,将带动和促进相关服务业的发展,鉴于我省会展业刚刚起步和经营初期遇到的实际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会展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自场馆经营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免税的会展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省服务业委员会认定的会展企业;

  二、会展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专门用于会展业务的房产和土地。

  对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会展企业,申请减免税实行“集中上报,一年一批”的办法,减免程序比照中小企业困难减免审批程序办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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