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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2]37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专用发票调整的批复

09-29 辽地税函[2002]377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专用发票调整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77号

全文有效

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电信业专用发票进行调整的请示》(辽通[2002]1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公司所用《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改为《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和《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可交叉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届时《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
二、辽宁省通信公司及各分公司要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发放工作。
三、新版《辽宁省通信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按省地税局《关于一规范全省电信业经营性收款票据的通知》(辽地税[1999]291号)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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