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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2001年建立的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的基础上,结合2002年度新的纳税情况,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高收入人员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各市将重新确定的重点纳税人名单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按附件1填报)。以后每年4月底前要重新确定当年的重点纳税人员,全年进行跟踪监控。
  二、确定的重点纳税人要分级监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县(区)地方税务局监控数量由各市确定;各市局所得税科(处)作为各市个人所得税监控部门,负责重点监控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沈阳、大连、鞍山市重点监控人数不少于200人;省局从各市上报的重点监控名单中确定200名为全省重点监控对象。
  三、各单位要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省局确定的2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收入、纳税等情况上报省局(按附件2填报)。
  四、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地区重点监控对象的上年收入、纳税等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局(按附件3填报)。
  五、停止报送省局辽地税个[2000]89号和辽地税函[2001]214号文件要求的报表内容。
  六、各市报表用Exe的表格形式,附表1、附表2设置4纸,附表3设置3纸,采用办公自动化网传到省局(个人所得税处)信箱。
附件:1.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2.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3.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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