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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地税发[2009]78号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本级税收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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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本级税收收入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9]7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8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征管秩序的通知》(锦政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现就市本级税收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市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各税种纳税地点均在直属分局,市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凡是为市本级企业、事业单位所辖范围内提供劳务发生的税收,劳务发生地为市直属分局,由直属分局组织入库。

  三、市直属分局要加强市本级收入管理,特别是重大项目和重点税源的跟踪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到人。要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严禁其他各征收单位抢拉市本级税收,对混淆入库级次和截留市本级收入的,市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前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文件,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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