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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一字[1995]370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09-29 沈国税一字[1995]37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70号

失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挂面仍按沈税一字[1995]233号文件规定,比照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规定执行。

  二、为了便于运输,经过锯边、扒皮等简单加工的原木,可按原木的范围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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