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表证单书效力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安排,2018年7月5日,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和抚顺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下一步县(区)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完成机构挂牌等事宜。在此过渡期间,以下供纳税人使用或向纳税人出具的表证单书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但其效力不受影响。待各级税务机构挂牌全部到位后,将对此类表证单书统一调整。
特此通知
序号 |
样表名称 |
1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2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
3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
4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
14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15 |
未申报出口退(免)信息明细表 |
16 |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17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18 |
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
19 |
税务事项告知书 |
20 |
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