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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近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一(1995)5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征税的问题对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而由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如企业在销货发票上全额反映的,应全额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否则,只对保险公司返还给企业或由企业坐扣的代办费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电业部门收取的价外费用征税问题对电业部门在目录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一户一表管理费"、"配电工程费"、"电度表赔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的下脚废料征税问题对企业销售的下脚废料,应按其所属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智力残疾者,可计算残疾人的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能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除第四条 第二款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各条 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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