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驻辽监[1995]14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0月9日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为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退税范围为《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列举的国家级新产品。
二、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1995]财驻辽监字仍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