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辽宁  >  辽地税[1996]28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1996]28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辽地税[1996]28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1996]282号

全文有效

1996.11.29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铁地税所[1996]143号)收悉。经研究,在矿井中开采煤炭的下列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征收方式。

       1、直接生产人员:包括综采、炮采、综掘、掘进、砌喧、开拓、开拓准备、综采准备、综采检修、生产准备、巷道维修、倒仓人员。

       2、辅助生产人员:包括运输、皮带、保安区、通风区、井下变电所、井下仓库、井下机电、运输瓦检、消火、电修、防尘、抽放、救护、安装、铁道、提升、运输机电、开拓机电、下料人员。

       3、其他部门人员:包括地质测量、生产、调度、安监、井下验收、定额、煤质等部门直接下井人员。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