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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5]7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5]73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7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有关铁路工附业单位征税问题的规定,现对铁路工附业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单位向其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1995年底可暂免征增值税。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性质的企业和单位。上述所称铁路内部其他单位,仅限于铁路局所属其他工附业单位。

       二、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向其他工附业单位以外企业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铁路工附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由各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工附业单位务必在8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铁路工附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统一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采用调拨销售方式频繁的,可按一定期限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铁路工附业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依6%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允许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对外销售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生产的货物,因不能取得进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据内部调拨单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各工附业单位应按纳税期汇总内部调拨单价款,并据实填写《铁路工附业单位内部调入货物月汇总表》(表式附后),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

       六、铁路工附业单位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式如下:1.本期进项税额=生产用调入货物的调拨价款总计10%+生产用外购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调拨价款是指从其他工附业单位或运营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内部调拨单上的实际调拨价款合计。2.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七、铁路运营单位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亦比照对工附业单位的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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