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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函[1995]4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自来水、电力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函[1995]44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自来水、电力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5]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35号)精神,现就我省煤气、自来水、供电部门销售煤气、自来水、电力使用普通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煤气、自采水、电力部门销售煤气、自来水、电力,除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企业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户,均须开具普通发票。

  二、有条件的煤气、 自来水、供电销售部门,应使用微机普通发票;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使用手写式普通发票。

  三、煤气、自来水、供电销售普通发票(手写或微机)式样,暂由各市国税局确定。省统一票样待定,请适当控制印制量。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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