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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函[2003]63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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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地税函[2003]63号

全文有效

2003.07.01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事业单位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和面积标准,按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发[199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若其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可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附件: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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