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饮食娱乐业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9号
全文有效
2003.01.30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税收征管,根据实行税控收款机和定额发票刮奖办法以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饮食娱乐业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号)做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饮食娱乐业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由原规定的一、二、三、四类改为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定额户的认定标准为《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六款内容,具体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实行定额征收以外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原规定按加计率附加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购票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征收;购票额高于定额的,除按定额征收外,超出部分要申报缴纳税款。
三、原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停止执行。重新核定所得税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下同)为:甲种2.45%,乙种2.55%,丙种3.46%,丁种和戊种4.58%。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型的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市局重申《沈阳市饮食娱乐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沈地税征[1999]1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即“在第一次购领定额专用发票时限量供应,以后企业依次领购定额专用发票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上次购领定额专用发票应纳税款后,方可再次领购定额专用发票,依此滚动”。征管软件的操作方法为:将销售发票的计算机客户端c:\sw目录下的配置文件(Sy_Ltms.ini)中的fp_jk项目设置为q,即“fp_jk”=“q”,再按照正常的发票销售操作流程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